民法典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事实婚姻
来源头条作者:苏州叶律师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,未进行结婚登记,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,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,且周围人员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。比如办了婚宴,夫妻名义走亲访友,共同生养小孩等情况。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49条的规定,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完成结婚登记,即确立婚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根据该规定,经过登记的婚姻,法律才认可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。另外,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,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之后,不属于事实婚姻,不按婚姻关系处理,按同居关系处理。因此,对于“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?”这个问题,应该分情况讨论,不能一概而论。按照上述的规定,1994年2月1日之前,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,承认事实婚姻关系,法律予以保护以及经过婚姻登记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。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,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,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#头条创作挑战赛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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